异议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奥游戏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612993号“VALUOLAN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LUOLANTE”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播放;无线电节目播放;借助电视播放信息;有线广播传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69987号“瓦罗兰特”、第58970004号“瓦洛兰特”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的“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信;数据流传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47537号“VALORANT”、第68568024号“VALORANT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无线广播;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数据流传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字母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对游戏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12993号“VALUOLAN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