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瓦罗兰特 79601266

阅读:76536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奥游戏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601266号“瓦罗兰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利奥游戏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601266号“瓦罗兰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瓦罗兰特”指定使用于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VALORANT”“瓦罗兰特”“瓦洛兰特”游戏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网站网页截图、宣传媒体对其“VALORANT”“瓦罗兰特”游戏进行宣传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VALORANT”“瓦罗兰特”“瓦洛兰特”作为游戏名称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装出租;在线网络社交服务”等服务与异议人产生特定的对应关系或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对于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01266号“瓦罗兰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瓦罗兰特 796012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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