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力威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库岛(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诸暨市日曼针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力威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诸暨市日曼针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893664号“小野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野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40654号“小野和子KAZUKOIN及图”、第62652746号“小野盒子”、第62664469号“小野合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内裤”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79047号“小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裤子;成品衣;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93664号“小野旗”商标在“裤子;成品衣;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