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春秋蓝 78793799

阅读:167271 2025-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格大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格大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793799号“春秋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格大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格大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0期《商标公告》第78793799号“春秋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秋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肥料;动物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35043号“春秋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成分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793799号“春秋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春秋蓝 787937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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