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口袋对子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梦飞
异议人株式会社口袋对子对被异议人王梦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6798277号“PALWORL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LWORL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轮滑鞋;射箭用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451854号“幻兽帕鲁PAL WORLD”、第62447540号“幻兽帕鲁PAL WORLD”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计算机游戏卡”以及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组织游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然而,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幻兽帕鲁PALWORLD》游戏的开发过程,各大网站媒体平台关于《幻兽帕鲁PALWORLD》游戏的广告宣传情况,中国大众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等监测统计的关于《幻兽帕鲁PALWORLD》游戏在普通公众当中的人气指数、关注人数、网友发布评论的数量等数据指标等证据,上述证据表明,《幻兽帕鲁PALWORLD》是异议人自主设计开发,并在先公开发行的一款开放世界生存制作游戏,“幻兽帕鲁PALWORLD”具有一定独创性。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幻兽帕鲁PALWORLD》游戏作品已发行,经异议人的广泛宣传,中文“幻兽帕鲁”与英文“PALWORLD”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有接触之可能。《幻兽帕鲁PALWORLD》游戏作品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异议人《幻兽帕鲁PALWORLD》这一游戏作品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PALWORLD”与异议人上述游戏作品名称英文字母组成均相同,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正当利用了异议人游戏作品名称《幻兽帕鲁PALWORLD》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该行为可能会损害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98277号“PALWORL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