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津港自行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扬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曹建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080413号“鳯展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0771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标贴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自行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标签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11月2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经审查2012年9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9月6日,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自行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标签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无法体现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自行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