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落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47565号“布鲁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布鲁大师”及“BLUEDASH”酒水产品系申请人主要经营品牌,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该商标与第70511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产品图及好评图;抖音宣传截图;微信公众号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布鲁大师”构成,该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