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丽嘉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93037号“MA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皮制家具罩;马鞍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38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00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皮制家具罩;马鞍包”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止审理申请书、引证商标二撤销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钱包(钱夹);手提包;公文包;背包;手提旅行箱”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皮制家具罩;马鞍包”商品上的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裘皮”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制家具罩;马鞍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