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台工珠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众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7680号“珠江三角洲 ZHU JIANG SAN JIAO Z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有商标的再次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版权登记证书、使用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珠江三角洲”为经济中心区域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