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4144号“未来生物分享幸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结合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百度百科和中国知网上语言学界学者对“广告宣传用语(广告用语)”的定义,申请商标通过大量的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同时也并不具备广告用语最重要的特性,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视作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商标构成要素已积累充足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广告语(宣传用语)”页面截屏;中国知网有关广告宣传用语的期刊文章;百度、必应、搜狗的搜索结果;类似情况案件的裁定书;所获荣誉;专利证书;增值税申报表;审计报告;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包装的设计合同、发票;PECO大数据平台“未来生物”检索结果;搜狗微信搜索结果;申请人直播历史记录截屏;《中国消费者报》广告页面及合同;参展参会的记录照片;部分产品包装设计图;实体店、商品图片;营业执照;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未来生物分享幸福”,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