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府谷县茅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85043号“白富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创作,具备申请人独特的视角与设计理念,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的误认,根本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文字“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与“白富美”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