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卢卡•马利亚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乡市不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卢卡•马利亚诺对被异议人新乡市不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18981号“MAGLIANO STUD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LIANO STUDIO”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等商品上。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异议人的“MAGLIANO”标识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独创性较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标识,若使用于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联系,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该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MAGLIANO WORKSHOP”等。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8981号“MAGLIANO STUD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