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诺盾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6785591号“诺盾NUOD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诺盾NUODUN”指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85798号“诺盾消防 NORDONFIRE”、第76043070号“诺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亦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异议人商标存在,故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85591号“诺盾NUOD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