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小帮手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标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哈弗来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小帮手日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哈弗来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6732704号“小帮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帮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香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755441号“小帮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小帮手”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2704号“小帮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