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蓝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7日对第53969187号“雪中飞 SNOWFLY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893542、42894051、44422714号“雪中飞”商标、第50173467号“雪中飞 XUEZHONGF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雪中飞”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2、申请人在淘宝、阿里巴巴店铺平台销售“雪中飞”产品情况;
3、线下销售产品的单据;
4、微信销售产品的截图及快递凭证;
5、申请人维权的公证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23年2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等商品上。
3、争议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为申请人,现已转让至王玉启。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四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近似时,共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打气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自行车打气筒”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抢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