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健炘
委托代理人:华哲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义乌市迈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维知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60327号“MT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97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销售发票、视频等证据中仅产品照片、视频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7月06日至2023年07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金属楼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发票;2、MTM阿里巴巴销售截屏及销售视频;3、MTM产品实拍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应当维持撤销。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实拍图、网上销售情况、已注册商标列表等。
我局已经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发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05年08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楼梯”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8年7月27日,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金属楼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金属楼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