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2667号“璞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璞丽 7862667

阅读:97888 2025-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照城建达美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62667号“璞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804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照城建达美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62667号“璞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804号决定,于2023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房屋代管合同、房屋产权证、发票、银行付款回单、房屋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6月19日至2023年06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不动产管理、代管产业”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代管产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保险;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虚假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三年内使用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证明书、商标被许可人营业执照;2、被许可人签订的房屋代管合同、对应代管房屋产权证、发票、付款回单及代管的房屋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为注册商标的无效使用证据且涉嫌伪造,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民事判决书、璞丽酒店管理合同、上海越洋恒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及相关诉讼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上海越洋恒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1年3月13日。2013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鉴于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代管产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保险;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被申请人(即原撤销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即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双方对撤销该商标在“保险;金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无异议,故本案复审服务范围为“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代管产业”服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代管产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上海越洋恒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弘进物业关联(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中的合同显示有商标“璞丽”,合同内容显示于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出租及委托代管、租赁及管理了第三人的房屋,并有发票、汇款回单、房屋产权证等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不动产管理、代管产业”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代管产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中介;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代管产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862667号“璞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璞丽 78626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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