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汴梁老五福 77856036

阅读:141348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开封市梁红军老五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封市康采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封市梁红军老五福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开封市康采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7856036号“汴梁老五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开封市梁红军老五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封市康采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封市梁红军老五福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开封市康采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7856036号“汴梁老五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汴梁老五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互联网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03616号“汴京梁记老五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56036号“汴梁老五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汴梁老五福 778560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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