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金泉特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天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吉鲜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帮能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泉特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吉鲜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州友礼有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43738号“吉鲜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鲜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等。 异议人引证的第77601031号“魏吉鲜婆”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01683号“吉鲜婆JIXIANP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门店照片、客户评价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吉鲜婆”作为其商标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43738号“吉鲜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