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隆南洋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黄宇锋)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828041号“兴隆南洋Xinglong Nany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兴隆南洋品牌管理(海南)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36254号、第28535423号、第23166213号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