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47100号“W WO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731751号、国际注册第789767号、第51068213号、第6391506号、第14169580号、第76630116号、国际注册第978851号、国际注册第978851H号、第7102446号、第9812463号、第5805077号、第13420755号、第4123507号、第12140993号、第7518795号、第8913545号、第123155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