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山喜老头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计高新技术开发云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46452号“喜老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16212号商标已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5年2月13日第1923期注册商标撤销告上。该商标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