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85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4362586号、第57663641号、第60171507号、第37926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产品简介;申请人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审查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冰糖;甜食”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糖;甜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保护性延伸注册新商标不应当破坏已经形成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应当和他人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关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系延伸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糖;甜食”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