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ARDLINE 79092090

阅读:104919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加拿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佐斯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拿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佐斯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9092090号“HARDL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加拿大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佐斯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拿大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佐斯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9092090号“HARDLI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RDLIN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足球鞋;爬山鞋;鞋;运动鞋;帽子;袜”,申请日期为2024年6月7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872690号“HARD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冰壶刷”。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相关报道、硬线冰壶公司和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装箱单及其翻译件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HARDLINE”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092090号“HARDLIN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HARDLINE 790920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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