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星际探索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寻酷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际探索科技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寻酷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7865090号“MUSK SPAC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SK SPAC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跑步服;童装;内衣;舞蹈服;成品衣;鞋(脚上的穿着物);防水服;运动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260562号、第3364579号、第3364582号“SPACEX”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科学卫星;运动哨”等、第12类“运载火箭(空中运载工具);火箭(空中运载工具)”等、第39类“卫星发射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SPACEX”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创始人ELON MUSK先生的姓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星舰计划”“尔滨ER BING”“一蕉下一”等,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此种巧合难谓正当。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65090号“MUSK SPACE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