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布鲁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超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布鲁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超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278736号“无限英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限英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医疗转诊的行政服务”等,申请日期为2024年4月27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被异议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动画播出记录、新闻报道、推广合同等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在先使用“无限英雄”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但是,在案证据显示并经查,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时,被异议人经营范围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及咨询”业务,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278736号“无限英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