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悦途出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瑞(广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8659号“悦途出行JOYFUL JOUR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605278号、第22941383号、第11826566号、第38676036号、第22745693号、第22745692号、第20239813号、第715386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运动员的商业管理、拟备工资单、商业审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运动员的商业管理、拟备工资单、商业审计、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