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83359号“CITY G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72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3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自行车;轻便婴儿车;轻便婴儿车盖篷;婴儿车车篷;折叠式婴儿车;婴儿车;手推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行李推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