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476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347684

阅读:138761 2025-0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钟贤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47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57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

  申请人:陈钟贤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47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57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插头;电源插座;电开关;电源适配器;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电器接插件;电源插座罩;电线连接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插座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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