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OODNOT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4047号“Goodno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语,本身没有固有含义,具有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02404号“GOODN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易使人理解为“好的笔记”等含义,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软件应用程序等商品、第42类数据通用存储器的云计算提供商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此外,因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引证商标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