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46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96333号、第26085249号、第26855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被注销。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例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山西坤梵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