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异议人牙博士医疗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710228号“鸢都牙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鸢都牙博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在线提供兽医信息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67559号“牙博士”、第19400681号“牙博士连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牙科”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0228号“鸢都牙博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