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田园四季宝TIANYUANSIJIBAO及图 71570938

阅读:99244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鑫硕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鑫硕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1570938号“田园四季宝TIANYUANSIJI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鑫硕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荷美尔食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鑫硕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1570938号“田园四季宝TIANYUANSIJIB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田园四季宝TIANYUANSIJIB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会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76558号“四季宝”、第15950492号“四季宝耶”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50491号“SKIPPY YIPPEE”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215325号“四季宝”、第1221256号“SKIPPY”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70938号“田园四季宝TIANYUANSIJIB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田园四季宝TIANYUANSIJIBAO及图 715709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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