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市梁园区巧喜娘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福州塔斯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市梁园区巧喜娘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1期《商标公告》第78686895号“塔塔汀TATAT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塔塔汀TATATI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备办宴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247584号“塔斯汀TASTIEN”、第70186498号“塔斯汀”、第76780703号“塔塔达TATAD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86895号“塔塔汀TATAT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