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6879号“赛尔生命银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867号“赛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37331号“赛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2类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研究和开发(替他人);技术项目研究;安全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2类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化妆品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咨询、科学研究和开发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咨询、科学研究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赛尔生命银号”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二“赛尔”,且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二的特殊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咨询、科学研究和开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咨询、科学研究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