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百年履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43766号“皮士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创设而来的商标,且商标内容与核定商品之间并无明确关联,依据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经验,并不会造成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的混淆。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皮士康”指定使用在药用胶囊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