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海莲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朴民圭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对第49785434号“ANE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ANEW”商标在外观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无实质性差异,被申请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的“ANEW”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淘宝店铺链接及淘宝网页面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认可。申请人存在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媒体报道;3、争议商标百度搜索结果;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东莞市瑞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在第28类“高尔夫球袋、玩具、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杠铃、钓鱼竿”商品上。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4年2月7日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2023年该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
2、申请人在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未明确提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注册号及商标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申请人在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未明确提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注册号及商标名称,故我局对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申请人并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权利进行举证,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为网页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的“ANEW”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三,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