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03585号“美露华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露华集 68103585

阅读:97010 2025-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华集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对第68103585号“美露华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70825号“华集”商标、第732791号“华集”商标、第367…

  申请人: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华集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对第68103585号“美露华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70825号“华集”商标、第732791号“华集”商标、第3670824号“华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搜索“华集地板”结果;申请人宣传册;申请人官网;申请人对外报价单;“华集”品牌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华集”品牌产品标签及外包装实物照片;行业协会期刊;申请人投放广告的发票;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资质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第190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我局异议决定在“金属地板;钢模板;金属地板砖;金属铺地平板;金属合金制地板;金属格架;钢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五金器具;金属管;金属管道”商品上准予注册,并于2024年2月28日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天花板、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19类抗静电地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的金属天花板、抗静电地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商号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地板等商品的广告宣传、商业使用及获奖荣誉,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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