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颖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8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3030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汽车购买协议及发票、采购订单、销货清单及发票、包装发票、收货单、送货单、实物照片、配件签收单、维修发料单、新车发售新闻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动运载工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9518081号第12类“图形”商标在“1.跑车;2.汽车;3.陆地车辆引擎;4.自行车;5.水上运载工具;6.运载工具用方向盘;7.电动运载工具;8.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9.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蔚来汽车及其产品介绍;
2、蔚来汽车配置单;
3、互联网有关蔚来汽车轮胎的报道;
4、蔚来汽车参加车展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申请人除提交与撤销复审程序相同的证据外,还提交以下证据:
5、三份汽车购买协议及发票;
6、三份小批量售后零件采购订单、销货清单、发票;
7、采购座椅、保险杠的包装材料订单、送货单、收货单及发票、汽车座椅、保险杠的照片、近期产品照片公证书;
8、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与关联公司上海蔚来汽车维修的关系证明、汽车配件交付明细单、维修发料单;
9、新车发售新闻;
10、其他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2024年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跑车;2.汽车;3.陆地车辆引擎;4.自行车;5.水上运载工具;6.运载工具用方向盘;7.电动运载工具;8.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9.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对撤三决定不服提起撤销复审,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撤销注册的运载工具用轮胎。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该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8与复审商品无关,证据10与本案无关,对上述证据我局不予采信。证据2-4、9中的部分媒体报道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对申请人汽车及复审商品的相关报道所载的照片上标识了复审商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