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粤春熹 78313726

阅读:142946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张翻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春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张翻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春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313726号“粤春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杭州张翻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春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张翻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春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313726号“粤春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春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申请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在第35类服务上并未在先注册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宣传海报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先使用“粤春熹”或与之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13726号“粤春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粤春熹 783137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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