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吉因优品JYYP/ 76996278

阅读:26937 2025-07-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尼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尼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6996278号“吉因优品JYY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尼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尼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6996278号“吉因优品JYY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因优品JYY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捆扎用皮带;皮制系带;皮绳”。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55608号和第12255610号“JEEP”商标、第647624号“吉普”商标、第12165727号“JEEPSPIRITESTD 1941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自行车”等、第18类“手提包;马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JEEP”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6278号“吉因优品JYY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吉因优品JYYP/ 769962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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