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刘运海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帕里斯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刘运海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帕里斯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8693370号“饰玩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饰玩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饰玩季”门店照片、“饰玩季LIVE”抖音账号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93370号“饰玩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