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7496370

阅读:84991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蓬基·方蒙空先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仟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蓬基·方蒙空先生对被异议人山东仟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49637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蓬基·方蒙空先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仟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蓬基·方蒙空先生对被异议人山东仟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49637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等。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异议人的部分产品包装及宣传物料、异议人视觉识别系统设计(VI设计)的资料、异议人泰国店铺“Nueng Nom Nua”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其翻译、异议人店铺在国外软件FACEBOOK及Instagram上的宣传网页截图、异议人美术作品及商标在哔哩哔哩上的公开报道、异议人美术作品及商标在抖音上的公开报道、异议人美术作品及商标在大众点评、网易等媒体上的公开报道等证据。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图形”是异议人在先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其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9637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774963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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