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知万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深圳礼波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礼波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930585号“帝奥扎DIYOZ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奥扎DIYOZ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6350395号“奥扎”商标因未依法缴纳费用我局不予受理,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22249号“奥扎”、第44213461号“奥札”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930585号“帝奥扎DIYOZ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