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士维(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52800号“嘉士维科技 JIA SHI WEI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在第9类商品上: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6755号、第4028560号、第16019212号、第19752993号、第17277014号、第33008252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42类服务上: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2179号、第33728282号、第75659273号、第23775532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