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驻马店三合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21709号“三合草业SAN GRASS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02493号“三合果业SAN HE GUO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398009号“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03491号“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893504号“惠另鲜HUI LING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388461号“三合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55958号“三合SAN 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351968号“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4)第11145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4年8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谷(谷类);活动物;新鲜蔬菜;饲养备料;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植物;谷(谷类);活动物;新鲜蔬菜;饲养备料;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草;未加工的草本植物;未加工的坚果;植物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草;未加工的草本植物;未加工的坚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谷(谷类);活动物;新鲜蔬菜;饲养备料;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