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兼涵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52017号“顾湘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34970号“顾湘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在第30类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顾湘里”与引证商标“顾湘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咸味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