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70075号“YINGL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INGLIYA及图 78770075

阅读:97623 2025-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英黎雅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0075号“YINGL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8162号、第22801606号、第24451439号、第…

  申请人:广州市英黎雅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0075号“YINGL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8162号、第22801606号、第24451439号、第186276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YINGLIYA”或“yingliya”,仅大小写之别,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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