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黎明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8日对第31734314号“真情好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55969号“Good-wife”商标、第18175548号“Good-wife”商标、第22690346号“真太太 Zotat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
3、“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
4、总经销协议书;
5、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
6、“好太太”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
7、荣誉证书;
8、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
9、相关报道;
10、相关判决、相关裁定;
11、业务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1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三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31期、第1894期《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审理查明3、4可知,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对争议商标已不再构成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情形。鉴于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一为已注册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与晾衣架商品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名称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号和名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和名称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商号权和名称权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