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简阳市星星点灯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78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63857号、第5959945号、第107668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与引证商一、二、三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5日